当前位置:首页 ?>?互动 ?>?建言献策

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

来源: 袁敏 编辑: 双牌政府网 日期: 2017年08月07日
【 字号:
打印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县用人单位中劳动者权益整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仍有较多用人单位为减少其成本,减轻其义务,规避其法律责任,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劳动者签订了合同,但劳动者手里却不留有合同文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者维权的困难。
  2.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虽然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形式、工资保障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仍时有发生。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劳动争议因拖欠、克扣工资问题引起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防劳动者随意跳槽,采取拖后一个月发放工资;二是用人单位采取平时发生活费,年底或用工结束时一次性发放工资;三是恶意拖欠拒发工资;四是拖欠加班费。
  3.不为劳动者缴纳或少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不缴纳、不按规定缴纳保险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劳动者试用期满或者工作满两年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钱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三是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工会组织不完善。大部分私营企业没有建立工会,部分已经建立工会的,然而普通劳动者对于企业工会的产生方式却不甚了解,很多私营企业组建工会都是在政府的要求下组建的,工会的组建不够规范,定位不明确,影响力和公信力都比较小,维权方式有限,维权力度不大。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也很难发挥协调作用,呈现出维权难的现象。
  5.劳动者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劳动者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劳动者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样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纠纷,对一些违法的用人单位要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违纪行为要作为负面典型进行曝光,引起社会的关注,借助媒体、舆论来监督企业的用工行为。积极、主动开展劳动监察,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清除隐患,逐步改善用工环境。
  2.注重宣传引导。借助报纸、电视、培训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现行有关关于劳动保障的各种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用人单位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实施员工管理时,能自觉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在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3.有效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的一个管理部门,能够有效的防止员工的罢工行为和维持企业的稳定生产。因此需要政府指导,完善其职责,明确工会为劳动者代言的定位,加强相应的制度和法规建设,积极构建集体协商制以及工会企业协会和政府间的三方协调制,充分发挥工会在解决劳资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4.强化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动监察,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权益状况,防止出现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有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要给用人单位提供一个较好的发展平台和运营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经济状况和利润状况良好,才能更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劳动者自身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劳动者应当加强关于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身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清楚哪些行为从法律上触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明确知道自己应当通过哪些法律渠道来合法维权。只有真正了解和学习了劳动者权益的相关知识,才能做到合理维权。(双牌县司法局 袁敏)

关闭本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