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DR-2017-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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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牌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双牌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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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
双牌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7〕7号),结合双牌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投资额超过上述规模标准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招标。
投资额低于上述规模标准(30万元以下)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监管部门审核资质、县级领导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二、交易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依法缩短时间、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施主体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全县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四、监管部门
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监管;房屋、市政项目由县住建局监管;工业项目由县科商粮经信委监管;农业项目由县农业委员会监管;国土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县农开办监管;扶贫开发项目由县扶贫办监管;移民开发项目由县移民局监管;交通建设项目中的农村公路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管;林业开发建设项目由县林业局监管。其他行业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五、评审专家库
县发改委负责组建、管理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已入选永州市评审专家库的常住双牌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审专家抽取终端,评审专家抽取终端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的使用实行管用分离,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需要,在县发改委、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共同监督下随机抽取。
六、交易程序
(一)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1、发改委立项、核准;
2、相关机构规划、设计和预算;
3、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
4、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
5、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特点制作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项目较多时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代理公司制作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备案,并经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后,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由县发改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监督交易活动。交易办法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结果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成交单位确定后3天内,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向成交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
(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以及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1、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
2、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
3、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特点制作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项目较多时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代理公司制作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备案,并经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后,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7天。由县发改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监督交易活动。交易办法原则上参照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交易结果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双牌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天。成交单位确定后3天内,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向成交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
(三)投资额低于上述规模标准(30万元以下)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审批后实施:
1、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2、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5万元以上的项目);
3、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核资质;
4、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审批。
七、保证金的管理
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参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并负责收取、管理和退还。
八、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来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和工期的调整等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评审后变更的原则,办理签证手续,增加的项目结算造价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交易的规模标准的起点额30万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县政府原公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
双牌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审批表
双牌县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交易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