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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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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0662203-8/2018-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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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双牌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 发文日期: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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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SPDR-2018-01002


双政办发〔2018〕5号


bet36体育投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及省市驻双单位:
  《双牌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bet36体育投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双牌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因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临时用地原则
  (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
  (二)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三)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和约定用途用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应当落实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和临时用地呈报表,确需临时用地的说明材料(含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矿产开发利用方案)、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意见。
  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分别提交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合格的耕地复垦方案和由用地单位、县国土资源部门、当地银行三方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土地复垦费用缴费凭证、土地复垦方案及用地单位出具的土地复垦承诺函。
  第六条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使用除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
  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予以批准的划定用地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临时用地补偿
  (一)临时用地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占用土地地类对应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年产值标准按照永政发〔2013〕9号文件确定,补偿标准每年为征收同类型土地的10%为基数。
  (二)临时用地上的青苗补偿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权属性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地类标准降低的,按使用前后相应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不能复垦的,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八条 确需临时使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临时用地使用者、当地银行设立共管账户,暂存复垦保证金。
  临时使用林地,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省相关规定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报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复垦后的林地进行森林植被恢复。临时占用耕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临时用地复垦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已批准方案进行变更,且涉及临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复垦方向发生变化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及时报原批复机关重新审查批复复垦方案。变更的土地复垦方案获批准,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得自行使用原土地复垦方案批复垦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预存土地复垦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差额。
  第十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达到耕作条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没有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县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行为,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审批、监管等工作。临时用地使用存在的遗留问题,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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