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镇建设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7〕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集镇是承担农村一定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公共服务、居民聚居以及非农产业等职能的小城镇,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推进集镇建设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引导农村人口就近就地转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加快新型城镇化、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集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以建设"美丽乡村、宜居小镇"为引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因地制宜、符合规律,城乡统筹、特色生态,科学规划、集约节约,保护历史、传承文化,尊重群众、县级主体,市场引领、示范带动"的原则,推动城市、集镇和乡村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创建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和培育建设一批湖南特色小镇。基本建立集镇科学合理建设发展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美丽宜居的发展格局。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得到完善,普遍达到《湖南省集镇建设标准》要求,有效服务周边农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集镇规划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湖南省集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湖南省集镇建设标准》。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加快制定县市区域集镇布局规划、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已纳入或者将要纳入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再确定作为集镇发展。加快集镇给排水、教育基础设施和商业网点发展等专项规划设计,按《湖南省集镇建设标准》配套各类设施。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对集镇规划建设的管理权限与责任,有条件的建制村可在村务监督委员内确定专人担任规划建设管理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保持乡镇规划建设队伍的稳定。开展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立全省集镇建设信息库和项目库,开展符合我省实际的适用技术研究。
(二)提高集镇综合承载能力。
1.加快道路交通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强集镇与周边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连接,完善县乡公路网络,抓好集镇到周边农村的通村公路建设。经过集镇的干线公路应尽可能绕开集镇建成区。完善镇区道路网络和停车设施,保证镇区内道路交通的通畅。加快推动集镇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基本实现所有集镇公共交通直达。
2.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完善化粪池初级处理系统,合理选择运行经济、操作简便的污水处理技术路线。城市、县城周边的集镇,尽可能将污水接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启动重点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计划,至2018年,实现重点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开展县市区统筹集镇污水处理试点。到2020年,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强集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营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3.加快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五年治理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集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就地减量化、资源化。
4.加快集中供水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提高饮用水质量,制定《湖南省集镇集中供水提质改造技术导引》。加快推进集镇集中供水设施建设与提质改造,支持有条件的集镇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城市、县城的集中供水设施应当覆盖周边村镇地区。到2020年,集镇集中供水率达到80%。
5.加强住房建设管理。推行国有、集体混合建设用地模式。严格管控集镇内零星分散建设住房。集镇内以多层建筑为主,推广建筑节能。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户(套)用地与建筑控制标准,集镇内单户独栋式村民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支持符合政策的重点集镇开展棚户区改造。严格执行规划建设许可制度,加强房屋与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鼓励有条件的集镇以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实施住房建设。
6.增强集镇服务功能。加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商贸市场、就业促进、电子商务、消防和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健全依托集镇、布局合理、城乡衔接的城乡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坚持分类发展,加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提高集镇服务"三农"水平。中心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周边应选定一批重点集镇,加强与大城市的规划和功能配套,逐步发展成卫星城镇。有条件有基础发展特色产业、商贸旅游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的集镇,要发挥优势,向专业特色集镇发展,促进就地就近非农就业。
(三)打造美丽宜居集镇。
1.加强特色风貌建设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因地制宜优化集镇房屋、街巷风格设计,实施建筑风貌整治,打造一批特色风貌集镇、街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保护好核心历史街区、文物建筑和有价值的传统民居,按规划控制其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加大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整治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和园林绿化建设,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2.加强集镇管理。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全面改善集镇人居环境。建立集镇保洁制度,培育市场化的专业管护队伍,提高管护能力,加强垃圾收集清运和道路清扫保洁。规范广告牌匾、霓虹灯设置和车辆停放、摊点摆放,治理占道经营行为。治理建筑材料零乱堆放,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安全设施,加强集镇消防应急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依托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开展集镇示范工作。积极创建国家宜居小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加强全国重点镇建设,开展全省"美丽乡镇"评选和示范工作。加大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特色小镇建设指导意见,启动培育机制,整合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优先支持特色小镇,争取1至2年取得初步成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先选择优势明显的集镇开展示范建设。建立示范集镇动态监管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镇建设的统筹协调,研究协调集镇建设中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将集镇建设纳入市州、县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勇于创新,大力推进集镇建设。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在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前提下,扩大乡镇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财税支配、社会治安、户籍管理、民生事业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增强集镇发展的内生动力。参照国家经济发达镇相关政策,依法赋予镇区常住人口规模超过1万人且发展条件好的乡镇以及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制定我省重点镇行政审批下放清单,所有下放、委托给上述乡镇的审批事项,一律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简政放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放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
(三)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集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优先考虑若干集镇打捆的形式,拓宽集镇建设投融资渠道。在集镇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重点用于集镇建设和运营维护。启动集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试点。鼓励在有条件有基础的集镇设立集镇发展基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集镇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合理的集镇建设投入分担及转移支付机制。适当增加省新型城镇化引导资金总量,每年从新型城镇化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省级示范集镇和其他重点集镇建设。发挥资金整合效益,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各级政府及部门投入集镇建设的资金整合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集镇市政公用设施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贷款等方式,加大对特色小镇和集镇污水垃圾治理等项目的支持。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其他部门研究制定对集镇建设的财政投入和投融资具体政策。
(五)强化宣传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对集镇建设的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群众自觉参与集镇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各级干部群众投身、关注集镇建设的热情。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全省集镇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全省集镇建设年度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