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保障绿色印刷的推行,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湖南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和列入湖南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进行绿色印刷的教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价格,是指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的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以及教科书和教辅材料单册零售价格。
第六条 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确定。
第二章 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教材的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印刷、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教材的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出版印刷成本×(1+成本利润率)]/(1-发行费率)
(一)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采用租型方式的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租型费标准由供型出版单位与租型出版单位协商确定。租型版教材按租型费计成本,稿酬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二)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印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支出(不含前项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现行发行费率标准:按照教科书黑白(含双色版)不超过30%,彩色版不超过28%;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教材的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教材用纸规格及价格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可在相应教材的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基础上上浮20%执行。
第十条 教材价格实行基本稳定和相对动态管理。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纸张生产技术变革可提供更经济实惠的教材用纸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对教材价格进行调整,或对新型纸张制定教材的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
当生产经营成本较大幅度下降时,价格管理部门应主动提请对教材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根据成本调查情况相应降低教材的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当生产经营成本较大幅度上升时,教材生产经营部门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适当提高教材的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
第十一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调整价格,须提供现行价格标准和调整价格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调整价格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的影响;
(五)价格管理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教材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审核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教材用纸及零售价格的核定
第十三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本着经济适用原则,合理选择教材用纸。单色版教材正文用纸克重不得超过55克,双色版教材正文用纸克重不得超过70克。
第十四条 因循环使用教材特殊性以及印制、装订要求相对较高,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可使用105克纸张。各出版单位要按经济实用原则,正文、封面、插页用纸克重必须符合附件一相关表格的要求。
书法教材练习部分的纸张使用60克轻型纸。
第十五条 教材零售价格由出版单位提出,经省发改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教材的正文、封面、插页的单价和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第十六条 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由出版单位根据规定的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制定,封面、插页不另行加价。
与教材配套的光盘,按每张(片)不超过5元的原则确定价格。与教材配套的磁带,按每盒不超过6.5元的原则确定价格。
外省直供我省的教材与省内出版教材实行同质同价。
第十七条 各出版单位必须于教材印制前按规定上报相关技术标准和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文、封面技术标准等相关资料(表格式样见附件二,填表说明见附件三),报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技术标准后,方可向省发改委申报核定教材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应在教材封底页标明价格批准文号、零售价格,在教材版权页中标明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循环使用教材应在封底明确“循环使用”标示。
第四章 教材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出版单位要做好教材价格公示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教材价格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应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要按时报送教材技术标准和印张、封面、插页价格等相关资料,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先付印后申报现象。
第二十三条教材出版单位要按照《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GB/T 18358-2001)》(见附件四),合理设定教材版心、字号和行距,不得通过有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材,有条件的地区可向学生免费提供教材。
第二十五条 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新华书店必须保证学校选用的教科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应坚持一科一辅(即一个学科版本的教材限选一种教辅材料)和学生自愿选用原则,由学校无偿统一代购。在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教辅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印刷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或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教材价格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公示的教材价格与报经批准的价格不一致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