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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省政府网 编辑: 双牌政府网 日期: 201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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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13〕105 号
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0个部门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相关执收部门要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市州价格、财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将本地区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情况、每项收费降标的减负总金额及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湖南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
  一、公安部门: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由每辆次100元降为70元。
  2、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每本400元降为200元。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为63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3元,组考费50元,共4科)。
  4、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61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1元,组考费50元,共1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考试费降低为6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5元,组考费50元,共1科)。
  三、交通运输部门:
  5、引航收费标准,由每公里3元降低为2.4元。
  四、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
  6、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管理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74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4元,组考费用50元,共2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考试费降低为8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30元,组考费用50元,共2科)。
  7、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68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8元,组考费用50元,共2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7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5,组考费用50元,共4科)。
  8、注册电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6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5元,组考费用50元,共2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7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5元,组考费用50元,共4科)。
  9、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68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8元,组考费用50元,共2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8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30元,组考费用50元,共4科)。
  10、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客观题每人每科降低为68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8元,组考费用50元,共1科);主观题每人每科降低为72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2元,组考费用50元,共1科)。
  1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6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5元,组考50元,共2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7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5元,组考费用50元,共2科)。
  12、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74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4元,组考费50元,共2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8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30元,组考费50元,共4科)。
  13、注册岩石工程师(土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基础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6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5元,组考费50元,共2科),专业科目每人每科降低为72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2元,组考费50元,共4科)。
  14、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一级笔译每人每科降低为25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00元,组考费50元,共2科),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每科降低为35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300元,组考费50元,共2科);二级笔译每人每科降低为14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90元,组考费50元,共2科),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每科考试费降低为15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00元,组考费50元,共2科);三级笔译每人每科降低为12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75元,组考费50元,共2科),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每科降低为14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90元,组考费50元,共2科);同声传译每人每科降低为45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400元,组考费50元,共2科)。
  五、农业部门:
  1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兽医全科类每人每科考试费降低为61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1元,组考费50元,共4科);水生动物类每人每科65元(其中考务费20元,组考费45元,共4科)。
  16、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具体为:
  (1)调运检疫费收费标准,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0.45%;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0.50%;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0.60%。
  (2)产地检疫费收费标准,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0.30%;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0.35%;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0.45%。
  六、卫生部门:
  1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0元,组考费50元,均为2科)。
  18、放射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由420元降到400元,总投资10万元-50万元的由500-1200元调整为600元,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由1200元-2300元调整为1600元。
  19、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由每平方米3元降至每平方米2元。
  20、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由每平方米3元降至每平方米2元。
  2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清洗消毒效果卫生学评价由每平方米3元降至每平方米2元。
  2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每例由3200元降为2700元,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每例由2200元降为1800元。
  七、审计部门:
  23、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高级审计师资格每人每科降低为70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20元,组考费50元,共2科);
  初级、中级审计师资格每人每科62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2元,组考费50元,共2科)。
  八、知识产权部门:
  2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为65元(其中上交国家考务费15元,组考费50元,共3科)。
  九、工商部门:
  25、受理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每件1000元降为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6、瓦斯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每个探头由765元降至600元。
  27、厂内机动车检验费由设备购价的0.5%降至0.4%。
  28、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费由工程合同价的3-5%降至3%。
  29、气体流量计的检定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0%。
  30、纤维检验费的压缩回复率、折皱弹性、渗水性、吸水性由每项100元降至80元。
  关于《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说明
  一、对二项收费标准未转发:
  1、鉴于我省的农机产品测试费是按国家规定标准的80%安排的,对发改价格〔2013〕1494号文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的规定未进行转发。
  2、鉴于我省没有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收费项目,对发改价格〔2013〕1494号关于“网上受理商标注册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未进行转发。
  二、根据我省情况调整了执收单位:
  发改价格〔2013〕1494 号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管理咨询师考试的执收部门为住建部门和国资委;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执收部门为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考试的执收部门为水利部门。鉴于我省上述考试的组考部门为人社部门,执收部门归并为人社部门,收文部门也相应去掉了水利、环保、国资委。
  三、增加了10项降低标准项目:
  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对放射工作场所选址和防护设计审查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清洗消毒效果卫生学评价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瓦斯报警器检测费、厂内机动车检验费、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费、气体流量计的检定费和纤维检验费10项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降低。
  四、鉴于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在我省为服务性收费,不在此文中转发,另文下达。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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