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实施双牌县林峰东路、阳明南路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双牌县林峰东路、阳明南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泷泊镇义村1、2村民小组。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湖南省实施办法》。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四)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一)征收人:bet36体育投。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单位:双牌县国土资源局。
四、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草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储存;对拒不腾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征收人应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地座落和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不出现妨碍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腾地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具体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采取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两种方式。
(二)安置对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1、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
2、空挂户、外来户、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3、婚嫁女户口未外迁,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不予安置。
4、房屋被征收人有政策外生育人口的,应按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后,计算安置对象,反之不给予安置。
5、房屋被征收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一人安置,享受增加一人安置政策之后,又生育子女的,须向县财政补交一人安置地的成本价土地款。
6、退休(退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单位工作人员(含轮换工)只有唯一一套(栋)被拆迁住房的,给予安置。
7、被征收拆迁房屋为一宅多户的,对已成年且生儿育女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单位、住建、国土、公安、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
8、拆迁祖宅的,只安置下一代人口。
(三)安置方式与地点:本项目拆迁安置采取安置门面地基方式,根据2016年8月3日县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将安置地点规划在永水路以西、永明路以南、紫阳路以北的鲁家洞地段进行安置,安置户原宅基地收为国家所有,安置地由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安置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但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在原有宅基地上仍然满足建房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就地安置,安置标准参照鲁家洞地段安置标准执行,安置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安置标准:1、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每人按2米×15米的标准给予安置门面。2、以户为单位,不足四米整门面的(即不足4米×15米或8米×15米或12米×15米三种门面户型的),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购买,价格按成本价435元/㎡,但每户购买的门面均不得超过2米×15米;3、每户安置门面个数最高不超过 3个门面(即不超过12米×15米)。
(五)集中迁建安置地的程序
1、公布安置门面及编号。
2、坚持合同先签、房屋先拆和土地先腾先选的原则。
3、确定选址顺序。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拆除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址顺序号,和值小者先选,重号(选地顺序号)的以拆除房屋顺序号在前者先选。该项目集中迁建安置地点规划在永水路以西,紫阳路以北,县检察院以东,永民路以南的临街地段。
4、集中迁建安置门面地一经选定,由被拆迁安置户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安置用地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的办理。国土、住建、房产部门分别按优惠政策收取100元/本户的规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原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证件(房产证、土地证),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依法注销。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1、被征收安置对象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的合法权属证明。
2、房屋征收的安置,以户以栋为单位安置,只安排一次。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征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3、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只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4、搬家费及过渡费标准。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标准1000元/户,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搬家费按两次计付。房屋拆迁安置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拆除完毕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集中迁建安置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超过过渡期限没有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5、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界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时间以通告发布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为准。
七、其他补偿
(一)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二)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50元/㎡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可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承租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以及村支两委的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可按550元/㎡给予补偿。
(四)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建筑从事养殖的,可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县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五)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永政发〔2013〕2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市、区旅游、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六)征收范围内的通讯缆线、供电线路、管道等设施的拆除由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人适当给予工资及材料费补偿。
八、奖励与补助措施
(一)按期签约腾房奖:凡被征收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空腾房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奖励。
(二)配合调查奖: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部门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栋(户)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调查奖5000元。
(三)自觉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扩建、装修等不当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0000元。
上述奖励,在房屋拆除腾地后15个工作日内给付。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九、征收款及奖励、补助款支付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
十、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拒绝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责任追究
(一)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破坏征收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征收签约及腾空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17年4月25—2017年5月25日。
房屋腾空期限: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25日。
在征求意见期间,你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电话:0746-7723764
双牌县林峰东路、阳明南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