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二、负责单位
县人社局就业服务局
三、办事权限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分为二级管理,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自主创业及处自谋职业的贷款贴息资格审批、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资格审批。
四、办事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2、《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05号);
3、《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4、《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金[2014]8号)。
五、办理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2、城镇军队退役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创业的农村妇女。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l、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l、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六、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5、自筹资金证明;
6、街道(乡镇)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l、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事程序和时限
(一)审查资料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向专门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实地调查
1、核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所提供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2、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资产情况;
3、了解借款人项目经营情况,包括年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
(三)贷款推荐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推荐贷款的决定。
(四)担保
符合条件的贷款由相关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承诺,对不符合反担保条件的及时向个人反馈信息并退回相关资料。
资格审查与担保的办理时限分别为十个工作日。
八、投诉处理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再就业指导科负责对全市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九、咨询地点:双牌县人社局就业服务局,联系电话:0746-7722329。
一、申报身份
为下列三类在永创业人员之一:
1、在永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2、在永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如2016年申报,要求毕业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下同)全日制毕业生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派遣回永的永州籍全日制毕业生;
3、近5年内毕业的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永州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振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创业项目与计划可行性强;
2、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包括民办非法人单位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网店电子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履行独立法人责任,培训学校、幼儿园、诊所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还需取得《行业许可证》,开办微商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3、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
4、在校生已参加SYB培训,并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
5、办理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且依法依规稳定经营;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三、提交材料
1、《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3、个人申请资格证明(学生证或毕业证);
4、在校生提供SYB培训合格证书;
5、规范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参考SYB培训教材);
6、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
7、申请人的投入资金证明和其它材料(银行流水单或进货出货单等相关凭证);
8、创业经营场所相关资料(包括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申请人与初审经办人在经营场所的合影);
9、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开具的信用报告。
四、申报程序
(一)在校生申报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暑假除外);
2、在永州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模板》;
3、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学校。申请材料齐全的,学校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4、学校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5、学校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提交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照一定比例对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并在11月1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复审;
6、市教育局完成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名单,以及实地抽查情况说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7、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8、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二)毕业生申报扶持资金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
2、在永州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模板》;
3、将申报资料报送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4、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并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5、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会同县市区人社局按照一定比例对其辖区内申请者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对县市区考核依据之一),并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6、对终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7、如公示无异议,30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咨询电话:0746-8331217、0746-8321805
一、开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审批、发照4个步骤。
1.申请。根据《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4)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6)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7)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8)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及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副本、《临时营业执照》必须加盖县级工商局印章。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填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个字[1988]第4号)的规定,营业执照填写字迹要清晰,各项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负责人栏个人经营的,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填写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姓名;个人合伙,填写合伙人共同推举的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人合伙填写“个人合伙”。其他项目的填写必须与核准的登记内容一致。营业执照一律打印或用毛笔填写。
二、变更登记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写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内容,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准予变更的,收回旧执照,换发新执照。发证日期后加“换”字。
三、重新登记程序
重新登记按开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期满后继续经营的,可持原执照和有关证件申请换发新执照。其档案中有关证件继续有效的,则不必再重新提交。
四、停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在停业前10日报登记机关申报备案。停业期间,由工商所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副本。未经营准不得擅自停业。经批准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停业期满(或不满,提前复业)到工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方可经营。
五、歇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歇业申请书。个人合伙歇业申请书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2)清付帮手、学徒的工资证明。
(3)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件。
上述证件齐备后,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报登记机关审批。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歇业的,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图章。
六、登记费及其他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以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18元。
(二)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
个体工商户因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费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五)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收取标准为:从事购销活动,按营业额的0.5%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收取。计物价[1993]1744号《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分别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
七、 验照
验照是对个体工商户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查验。验照时间为每年三月底以前。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由经营地验照;一年以内的,由原登记机关验照。
验照合格的,在营业执照左下方的空白处粘巾验照标记“××年营业执照验讫”。对逾期不办理验照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户逾期不验照的,由经营地工商机关收缴其执照及副本。并返回原登记的县级局注销。
八、咨询单位:双牌县政务中心市场质量监督局窗口,咨询电话:0746-7726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