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服务 ?>?重点领域服务 ?>?身份证办理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身份证办理相关政策

来源: 县公安局 编辑: 县政府办 日期: 2016年02月19日
【 字号: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关闭本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