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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居民身份证换领
- 居民身份证补领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理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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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具有双牌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上述办理条件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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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准备材料
- 申报材料:本人带户口簿
第三步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双牌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双牌县政务中心一楼)?
第四步领证
法定期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定期限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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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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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准备材料
准备材料
第三步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双牌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双牌县政务中心一楼)
第四步领证
法定期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定期限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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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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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准备材料
准备材料
第三步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双牌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双牌县政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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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领证
法定期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定期限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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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具有双牌县户籍的中国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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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准备材料
准备材料
第三步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双牌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双牌县政务中心一楼)
第四步领证
临时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领证,有效期为3个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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